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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30b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按網路上之軟體亦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無論該軟體得否在市場上購得,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雖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按網路上之軟體亦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無論該軟體得否在市場上購得,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雖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係供個人為非營利之目的(例如學習、研究等),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仍應在合理範圍內。來函所詢欲從網路上下載(重製行為)市面上不易購得的電腦軟體,供個人非商業之使用,倘若其來源非屬合法、所利用的質量及利用結果將對著作產生市場替代效果(例如消費者不再購買合法軟體),對著作將造成相當衝擊時,其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利用人應審慎。惟此種情形,須個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而可免責,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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