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22
要旨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函詢問題一,民宿業者乙聘請網頁設計公司丙設計乙之官方網站,該網站著作權之歸屬,應視丙與其員工之約定而定,如未特別約定,則丙擁有該網站的著作財產權,而其員工為該網站之著作人,通常情形,乙須透過丙將網…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函詢問題一,民宿業者乙聘請網頁設計公司丙設計乙之官方網站,該網站著作權之歸屬,應視丙與其員工之約定而定,如未特別約定,則丙擁有該網站的著作財產權,而其員工為該網站之著作人,通常情形,乙須透過丙將網站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後,始得利用之。因此,網站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歸屬丙,乙僅取得利用之授權,抑或乙取得著作財產權,須視雙方之約定而定。二、 函詢問題二、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如乙取得該網站及網站文字、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則甲在得到乙的同意之下在自己的網站平台引用上述著作,即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若乙僅取得上述著作非專屬授權的利用授權,而丙仍擁有其著作財產權,則甲在自己的網站平台引用上述著作,仍應得到丙的同意、授權或符合上開「引用」之規定、並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其出處,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丙著作財產權之可能。不過如果甲僅在自己的網站平台設置超連結,連結乙的網站,因未涉及著作的利用,不須得到丙的同意,亦得為之。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5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