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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21c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來函所詢欲使用網路上截取之卡通圖案(如史努比或龍貓之圖案),再自行稍作編輯與上色,並加註自己想要的文字印製於杯墊上,是否算是「合理使用」一節,因為該卡通圖案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所以這種行為可能涉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來函所詢欲使用網路上截取之卡通圖案(如史努比或龍貓之圖案),再自行稍作編輯與上色,並加註自己想要的文字印製於杯墊上,是否算是「合理使用」一節,因為該卡通圖案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所以這種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與「改作」行為,由於「重製權」與「改作權」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想重製、改作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與有無營利行為無關。另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須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各款要件)、是否侵權之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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