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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21d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如您或其他消費者利用您所研發之產品下載音樂或影片,該下載行為會涉及「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和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除該音樂或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消滅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關於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如您或其他消費者利用您所研發之產品下載音樂或影片,該下載行為會涉及「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和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除該音樂或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消滅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復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下載之音樂或影片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固然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例如大量下載,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造成不良影響),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有關問題二,針對消費者購買您的產品,從事侵權時您有無責任?(一)此時,因直接從事下載之行為人係消費者,且基於科技產品中立性,網路空間下載的技術本身並無違反著作權法,原則上您並不須為消費者下載未經合法授權之侵權行為負擔法律責任。(二)另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如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您的產品從事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縱尚未有消費者實際從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您的「提供行為」本身,已構成「視為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請參考本法第85條及第93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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