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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20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任何申請、註冊或其他登記手續。另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任何申請、註冊或其他登記手續。另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二、來函所詢「關鍵食客」之互動裝置,如為文字創作,若符合上述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如為互動電腦遊戲,若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組合,且符合上述要件,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上述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無須申請、註冊或登記。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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