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13
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電腦軟體試用版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電腦防毒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上不同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電腦軟體試用版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電腦防毒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將其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又對於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情形是先推定著作財產權人未為授權。二、因此 您所利用的試用版軟體是否得為商業性使用?該軟體之授權契約內容如未清楚說明,致無法知悉確切的授權範圍,建請 您直接向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詢問釐清後再行使用,避免逾越該試用版之授權範圍,造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