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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09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至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各款則是明列不予保護之標的…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至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各款則是明列不予保護之標的。二、來函所詢國史館所發布之館務問答資訊,若是瀏覽及使用該館資訊之利用方式,尚不涉及著作權問題;至於要引用國史館之館藏資料內容,除依其規定辦理外,有關著作權部分,如欲利用之資料係該館基於職務上需要所研擬之文告、講稿或其他文書,此即有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但如該館所收集、典藏之文物、照片、書籍內容等資料,係他人著作,該館僅係依法基於保存歷史文物、資料需要而典藏,並非基於職務所製作之公文或其他文書,則無第9條之適用。上述他人著作,如仍在著作保護期間(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已逾保護期間,任何人均得利用之),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三、至於來函所附國家文化資料庫之網頁連結,經檢視該網頁,內容為「老照片」,提供各類型之照片(應屬攝影著作)供瀏覽,經點選《詳細資料》後可得知各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及相關說明,欲利用該等著作,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該等照片應與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公文」無涉。四、又所詢「引用」,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因此,您若欲引用他人著作,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即得依前揭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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