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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09b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本局「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點播演唱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附電子檔)。二、簡單的說,像是老人社區等場所,縱使不對外開放,仍屬於該社區「特定多數人」利用之範疇,該「特定…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本局「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點播演唱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附電子檔)。二、簡單的說,像是老人社區等場所,縱使不對外開放,仍屬於該社區「特定多數人」利用之範疇,該「特定多數人」即屬著作權法中的「公眾」,因此在該場所唱卡拉OK,即會涉及對著作財產權的利用(亦即對音樂、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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