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07
要旨
關於 您所詢擷取網路上的新聞、影片後,重新編製成節目內容於電視上公開播出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改作」與「公開播送」行為,謹說明如下:一、於網路上下載新聞、影片並加以修改的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改作」之利用行為,後…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擷取網路上的新聞、影片後,重新編製成節目內容於電視上公開播出的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改作」與「公開播送」行為,謹說明如下:一、於網路上下載新聞、影片並加以修改的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改作」之利用行為,後續將經修改影片於電視上播出則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利用行為,「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播送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至於影片上註明「翻拍自網路」、「畫面來源於…」等字樣是無法排除利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的。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係基於上述正當利用之目的,且「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因此,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不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惟若逕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之著作利用,或自己的著作與所引用之著作比例顯不相當,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者,自不得主張本條之「引用」,而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三、另所詢法律責任問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員工因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他人「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播送權」時,除員工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外,公司亦有可能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而被科以罰金。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