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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02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節,迭經本局說明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5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節,迭經本局說明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請參閱附檔),因此所詢收集國際證照、國內證照或資格考考題,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倘尚有疑義,因本局非各類考試之主管機關,是否屬於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請逕洽各該考試之主管機關,如:考試院、教育部或勞委會等。二、上述考試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那麼自行憑記憶將(口試)試題重新擬寫出,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若進而將考題po在網路上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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