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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31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您來信所詢,欲將英文歌曲放置於網站上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您來信所詢,欲將英文歌曲放置於網站上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明文規定)外,皆應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又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大多數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受到保護。二、有關國外音樂如何取得授權部分,建議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隨信附上該會聯絡方式:1.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電話:(02) 2511-0869 ;E-mail: [email protected].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 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三、其次,依著作權法對「公眾」之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網站之會員係屬「特定之多數人」,仍屬於公眾之範疇,如對該等「公眾」傳達著作之內容,將涉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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