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30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二、 將著作放到網路上刊…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二、 將著作放到網路上刊載,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因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欲將他人著作上網張貼,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因此,所詢版主未經您的同意而擅自重製張貼您移除的文章,若不符合合理使用,會構成侵害您該篇文章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您可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或與侵權者協議和解,亦可另檢具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或主動通知儲存該著作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該篇文章;另亦須注意於網站發表文章之使用規範及約定,以確保自身權益。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至65條及第90條之7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