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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24d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一、 童謠兒歌如具有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上之音樂著作,則所詢欲將童謠兒歌燒錄成CD供幼兒放置家中複習一事,已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利用行為。又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一、 童謠兒歌如具有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上之音樂著作,則所詢欲將童謠兒歌燒錄成CD供幼兒放置家中複習一事,已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利用行為。又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期間屆滿後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傳唱已久的的童謠兒歌,可能因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而不受保護,建議您先行確定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建議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洽詢所欲利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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