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51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得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館101年9月27日「推動視障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紙本書電子檔授權使用意見諮詢會議」,請本局提供書面意見。二、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以增進…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得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館101年9月27日「推動視障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紙本書電子檔授權使用意見諮詢會議」,請本局提供書面意見。二、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貴館經教育部指定為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之專責圖書館,如係「以增進視覺障礙者福利為目的」,自得主張為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而有該項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