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8605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利用人已要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法律效果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10月11日音協州字第10121號函。二、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本局已指定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利用人已要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法律效果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10月11日音協州字第10121號函。二、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本局已指定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由於集管團體未能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協商,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商(店)家等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則於集管團體訂定前,已請求訂定者,其利用行為即無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即無刑事責任)。惟商(店)家等利用人就其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仍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於共同使用報酬率訂定前,應依集管團體所訂之費率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因此, 貴會如已代利用人向3家集管團體請求訂定前項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得依前述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故集管團體不得以刑事程序訴追,惟仍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不應以此作為不付費之理由。三、本局已將前述得免除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及本局接獲之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名單,函送相關執法單位參考(如附件)。已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如遇執法單位查緝時,亦可出示相關文件(例如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文件、本局說明相關規定之函文等),以避免刑事程序之訴追。另本局亦將函請相關集管團體依前述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