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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12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將歌詞與歌曲燒錄至光碟,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負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依來…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將歌詞與歌曲燒錄至光碟,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負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依來函所述,貴館並非依法設立之學校,且該課程學員將上課所需歌曲燒錄光碟後,供全體學員自由選購,顯已超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目的,難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法第46條及第51條),建議仍須取得授權。您可逕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查詢歌曲著作權歸屬及其他相關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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