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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08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歌詞」,如具有原創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任何人如欲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縱使僅有一小部份,除符合該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歌詞」,如具有原創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任何人如欲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縱使僅有一小部份,除符合該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您來信內容表示欲在公司的商品包裝上使用某歌曲中的兩句歌詞,顯然係基於促銷商品之商業目的,恐無合理使用之空間,建議您洽詢該歌詞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較宜。二、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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