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05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在網路下載唱片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唱片)的重製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欲重製他人的唱片音樂,除該唱片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在網路下載唱片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唱片)的重製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欲重製他人的唱片音樂,除該唱片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年。因此,來函所詢下載唱片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如符合上述規定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的話,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不過,如果只是自己或家庭下載自聽的話,在少量下載,不至於對該唱片音樂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有大量下載或少量下載後又轉寄給大量的朋友試聽涉及公開傳輸權時,還是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二、至於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一節,如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網站的音樂呈現在自己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三、綜上,在網路下載或分享音樂歌曲時,應該要先了解它的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下載或分享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歌曲,以保護自已不致於觸法,同時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一、第30條、第34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1100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