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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473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反映查緝校園盜印書籍所面臨之困難,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5月16日台書字第1010516-1號函。二、有關 貴會來函反映(一)警方專案查緝校園影印店之期間過短且不具彈性、(二)盜印書籍之證據取得及蒐證困難…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反映查緝校園盜印書籍所面臨之困難,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5月16日台書字第1010516-1號函。二、有關 貴會來函反映(一)警方專案查緝校園影印店之期間過短且不具彈性、(二)盜印書籍之證據取得及蒐證困難以及(三)外國公司以子公司或被合併公司身分提告時難以舉證自身為合法告訴人等問題。本局業於本(101)年7月31日提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第56次查緝專案會報討論在案,並經高檢署作成決議在案,說明如次,提供 貴會參考:(一)有關延長校園內、外盜印書籍之專案查緝期間或適度增加查緝次數部分,因各地區情況不一,作為也不一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視該地區情況,協調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決定執行查緝校園內盜印書籍偵查行為期間及次數,但每學期至少應有2次以上查緝。(二)有關查緝校園內盜印書籍之證據取得及蒐證困難部分,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證據取得問題,可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利用各種機會,在不同場合,與訴訟轄區之地方法院業務交流時協調之。(三)有關外國公司以子公司或被合併公司身分提告,如何簡化告訴人提出之證據資料部分,告訴人可蒐集目前個案上法院要求之標準,於偵查階段即注意備妥相對應法院可能要求之資料,或可使告訴人及早備齊相關資料,減少案件進入法院訴訟後,法官質疑之機會。三、至 貴會建議將盜印書籍修改為公訴罪方能有效嚇阻及抑制盜印之犯罪行為一節,經本局研議後認為現階段尚不宜將盜印書籍修改為公訴罪,說明如次:(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原則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現行法列為公訴罪者僅有重製光碟以及散布盜版光碟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一立法係92年修法時考量此類犯罪行為,成本低微,攫取非法暴利容易,破壞產銷及經濟秩序,擾亂交易安全、甚至損蝕國家、產業之競爭力等情形,認為性質上已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的性質,始改為由國家主動追訴之公訴罪。(二)然現階段盜印書籍之行為人,仍以校園學生為主,且盜印之書籍屬單一、特定權利人之權利,尚難與前揭重製光碟及散布盜版光碟罪等同視之,故本局認為目前仍不宜將盜印書籍改列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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