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7270號
要旨
主旨:有關「Inter Smart TV」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9月12日101年世函字第10109110902號函。二、來函指出,某公司所研發的「Inter Smart TV」除提供類似IPTV網路電…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Inter Smart TV」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9月12日101年世函字第10109110902號函。二、來函指出,某公司所研發的「Inter Smart TV」除提供類似IPTV網路電視之功能,亦具備電腦伺服器之功能,使客戶得向其他人傳送電視節目供其收看,一般電視節目內容含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使用者透過「Inter Smart TV」向親朋好友分享節目內容時,如該等對象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法的疑慮。惟如分享的人數眾多,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超過正常社交之範圍者,則係向公眾傳送節目內容,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三、至使用者如將電視節目透過「Inter Smart TV」分享給其他「Inter Smart TV」的會員用戶,因顯已超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之公眾,使公眾得透過網路連線收看電視節目,縱「同一時間內只服務一個對象」,但係持續性的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送節目內容,仍屬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之行為,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四、至提供上述功能的某公司,恐因有侵害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範(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而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請參考本局99年05月14日電子郵件990514a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