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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28b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您來信提及裝潢公司在私人建築物裝潢完成後,擅自拍…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您來信提及裝潢公司在私人建築物裝潢完成後,擅自拍攝房屋"外觀"的行為,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拍攝"室內"裝潢的行為,雖室內設計圖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但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可言,因此拍攝"室內"裝潢的行為是將實施結果的實體物為拍攝,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二、另著作權法規定的「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您來函所詢裝潢公司就房屋"外觀"及"室內"裝潢拍攝之設計完工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即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其公司,自拍攝完成時起,享有對該張照片的著作權,因而裝潢公司將所拍攝之照片公開在網路上作為廣告的商業用途,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至於是否涉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您洽詢法務部瞭解,電話:(02)2314-6871。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第5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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