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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960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族譜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基金會101年9月20日方會字第024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名,屬單句或短句,與著作權法要求之…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族譜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基金會101年9月20日方會字第024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書名,屬單句或短句,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族譜所記載之人名或親屬關係如純屬事實敘述者,該等事實資料也因缺乏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皆得利用之;除非族譜中相關之記載事項有符合上述著作之要件者,始受著作權法保護。三、至於族譜之編輯(如版面設計、資料之呈現方式等)如具有創作性者,依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於編輯上的創作性給予保護,然而該編輯著作所編輯內容如屬於事實資料而無涉創作者,仍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四、又,依來函所述, 貴宗於民國74年有償聘請他人編撰族譜,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請參考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或74年著作權法第10條),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原則上出資聘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是以,系爭族譜如依上述說明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在雙方未另有約定之情形下,其著作權應歸屬 貴宗所有, 貴宗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由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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