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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25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一、 關於 您所說明每家唱片公司收費標準不一、授權費用不斷提高等問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相關的授權條件及金額,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公權力並無介入之空間。惟當事人若已無法自由進行磋商,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一、 關於 您所說明每家唱片公司收費標準不一、授權費用不斷提高等問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相關的授權條件及金額,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公權力並無介入之空間。惟當事人若已無法自由進行磋商,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詳情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爭議調解之申請」相關規定)。二、 再者,關於 您所說明作者難尋之問題,通常多屬年代久遠之著作,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期間屆滿後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建議您先行確定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如尚在保護期間,在實務上亦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或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協助查詢授權及作者資訊。如 您無法自以上管道獲得相關資訊,亦可向本局申請查詢,本局當竭誠為您服務。三、 關於您所說明盜版氾濫之問題,權利人得依法對侵權者提起告訴,一般人亦得依法提出告發,您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此外,本局將會更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以建立社會大眾正確之著作權法制觀念。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82條第1項第3款、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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