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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25b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因此,來函所述為製作有關針灸方面的共同筆記,而採用他人置於網站上的照片,如果符合上述目規定,即得依前揭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如符合合理使用卻未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第96條規定,將被科以新台幣5萬元以下的罰金。二、至於著作權法第51條係規定,供個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述共同筆記依來函所述,僅係供編輯群使用,與該條文規定「供個人」使用之情形不同,似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的行為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並不是由行政機關(本局)來認定。 四、另外,著作權的糾紛,除可進行司法訴訟程序外,也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爭議調解,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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