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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25c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來函所述於課堂時間帶學生到電腦教室,透過 您的教學網站連結南一或康軒等出版社提供之數位教材光碟內容進行教學1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若 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為供課…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來函所述於課堂時間帶學生到電腦教室,透過 您的教學網站連結南一或康軒等出版社提供之數位教材光碟內容進行教學1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若 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為供課堂授課需要,且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上課學生以外之人接受該等光碟內容時,由於課堂時間有限,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不大,似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不必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惟如於課堂時間外,學生可於各自選定的時間及地點輸入密碼觀看該等光碟內容,鑒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除符合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第52條)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二、 以上說明係屬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及是否構成侵權,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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