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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591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您函詢租借區民活動中心歡唱卡拉OK,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9月8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由於區民…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您函詢租借區民活動中心歡唱卡拉OK,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9月8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由於區民活動中心乃是供民眾使用之公共空間,縱僅限所稱之「會員」使用,仍屬於「特定之多數人」之範疇,而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的範疇,合先敘明。三、所詢問題1,您所屬的社團租借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設備歡唱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經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恐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四、又如係為節慶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舉辦特定活動(非經常性),而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自得依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爰此,所詢問題2至4,您所屬社團以每月舉辦慶生會方式或以每月約1至2次之頻率歡唱卡拉OK,似已屬於經常性之利用,而不屬於特定活動性質,建議應取得電腦伴唱機之公開演出授權。五、目前國內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您如須洽詢授權事宜,連絡方式如下:(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電話:02-25110869。(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電話:02-25701680。(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電話:02-89821299。六、檢附本局「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點播演唱之著作權問題說明」說帖(如後附)1份,請 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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