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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學生販售補習上課筆記事宜,說明如下,請 查照。說明:一、學生至補習班上課,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容(即上述之語文著作) 或將上課內容錄音後上網販售,會涉及「重…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學生販售補習上課筆記事宜,說明如下,請 查照。說明:一、學生至補習班上課,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容(即上述之語文著作) 或將上課內容錄音後上網販售,會涉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與補習班或圖書公司無涉(因補習班或圖書公司非屬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未具有告訴權);此外,依來函所述,老師於課堂上已表明不介意學生販售於課堂上所做之筆記或錄音,則可視為已同意學生「重製」、「散布」其語文著作,因而可做為學生並無侵害著作權故意之抗辯。二、學生如將老師授課內容自行理解後,另以文字表達做成筆記,僅涉及「概念」之抄襲。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及原理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故概念之抄襲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上述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所製成的筆記,將其上網販賣並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三、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老師授課內容是否為語文著作?著作權之歸屬?學生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語文著作?等節,須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就雙方舉證個案事實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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