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18b
要旨
有關 貴組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世界著作權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copy;、著作權人姓名及著作首次出版年份等,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亦有類似規定,所以國外著作實務上於版權頁有類似的標示。又我國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有關 貴組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世界著作權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copy;、著作權人姓名及著作首次出版年份等,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亦有類似規定,所以國外著作實務上於版權頁有類似的標示。又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或標示任何符號,故單純標示該符號在我國無任何法律上之效力,惟若在標示該符號之外,再註明著作權人姓名及岀版年份等資料,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即發生「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之效力。二、 至於著作人遇到他人侵害其著作權利時,可依法對侵權行為人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並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關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條、第88條及第91至93條之規定及本局95年11月8日電子郵件951108b、98年8月19日電子郵件980819b、980819c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