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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571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出版文獻之版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文化部101年9月7日文版字第1011032544號函轉 台端2012年8月29日電子郵件辦理。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可分為法人為著作人及自然人為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出版文獻之版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文化部101年9月7日文版字第1011032544號函轉 台端2012年8月29日電子郵件辦理。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可分為法人為著作人及自然人為著作人2種情形,依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而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合先說明。三、來函所詢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出版之各項文獻,若係由台灣總督府所著作,即為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情形,自其公開發表至今已滿50年;或為自然人之著作,其著作人距今已死亡超過50年者,因該等文獻業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而不須徵求授權。反之,如尚未逾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利用。按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財產目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有關申請利用事宜,請逕洽該局接管科(0800-357-666)。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及第4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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