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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13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所稱之「光碟」,係指用於儲存著作之光碟(Optical disc),如預錄式光碟、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等,並不包括來函所述之電子晶片、半導體晶片、電腦CPU等。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所稱之「光碟」,係指用於儲存著作之光碟(Optical disc),如預錄式光碟、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等,並不包括來函所述之電子晶片、半導體晶片、電腦CPU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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