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40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中隊受理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之「灰太郎」美術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中隊受理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之「灰太郎」美術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因此,不論為平面或立體物,如符合前述規定,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二、衣服,本身非屬著作,惟在衣服上再現他人美術著作之內容者,會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或「改作」行為,又如明知上述「重製」或「改作」行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仍出租附有美術著作之衣服,會構成美術著作之「出租」行為。三、來函所詢「立國舞蹈戲劇服裝公司」租賃之人偶服裝是否侵害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之「灰太郎」美術著作等問題,由於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請依實際情形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