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4130號
要旨
主旨:貴處函詢擬將所蒐集之國際消費者保護資訊翻譯後函請主管部(會)參處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101年9月4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42416號函。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行為,為著作權人專有…
令函要旨
主旨:貴處函詢擬將所蒐集之國際消費者保護資訊翻譯後函請主管部(會)參處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101年9月4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42416號函。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行為,為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3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翻譯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三、貴處欲翻譯國際消費者保護資訊,如係基於行政目的並供作內部參考資料,是可主張合理使用。惟 貴處於翻譯後欲進一步提供各主管機關參處者,似不符上述「將他人著作列為機關內部參考之資料」之要件,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