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05b
要旨
有關 您來函軟件(體)公司不合理圖利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軟件(體)公司不合理圖利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 來函所稱翻譯軟件(體)係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於「重製」行為,「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目前市面上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依其授權予購買者的使用範圍分為家用版、專業版等,或限制軟體僅能適用於特定之載具上(例如隨機版),而購買該軟體之消費者即須依其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所購買之軟體(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二、 因此來函所述您因所購買的正版軟體功能滅失,欲移除後再重新安裝,此種利用行為是否在授權合約範圍內?仍應視該軟體之授權契約內容而定,至於販售軟體之公司未於購買軟體時明確告知您相關的使用限制、或您認為業者訂定之授權約款內容、條件等有違消費者權益,則屬民事消費糾紛,建議您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