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05b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函軟件(體)公司不合理圖利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軟件(體)公司不合理圖利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 來函所稱翻譯軟件(體)係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於「重製」行為,「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目前市面上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依其授權予購買者的使用範圍分為家用版、專業版等,或限制軟體僅能適用於特定之載具上(例如隨機版),而購買該軟體之消費者即須依其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所購買之軟體(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二、 因此來函所述您因所購買的正版軟體功能滅失,欲移除後再重新安裝,此種利用行為是否在授權合約範圍內?仍應視該軟體之授權契約內容而定,至於販售軟體之公司未於購買軟體時明確告知您相關的使用限制、或您認為業者訂定之授權約款內容、條件等有違消費者權益,則屬民事消費糾紛,建議您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詢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10905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