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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904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在部落…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在部落格發表的文章及文學作品自 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詢若他人將 您在部落格發表的文章及詩詞作品集結成冊予以出版,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重製權」及「散布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 您(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又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之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二、 至於所詢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建議 您參考本局宣導資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一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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