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718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或影片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1年8月27日(本局收文日期)函。二、有關函詢於公共場所播放影片或音樂等疑義,請參考本局局網「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或影片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1年8月27日(本局收文日期)函。二、有關函詢於公共場所播放影片或音樂等疑義,請參考本局局網「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 」宣導文件(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營業場所著作權)。三、按著作權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您所詢護理之家、老人養護機構及殘障機構內之民眾屬於本法所稱之「公眾」且為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故對其播放影片或音樂,皆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此與房屋稅之課稅如何分類無涉。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