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29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按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Youtube網站的影片呈現在自己所架設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影片及音樂內容重製在…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按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Youtube網站的影片呈現在自己所架設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影片及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與Youtube是否有完善的內容管理機制無關。二、至利用系統撈取台灣各大音樂平台自行編輯的對外各種資料經營服務,來函所述之「歌名」及「演唱人」,若係著作名稱或僅係一個名詞,並不具原創性,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僅將該等著作名稱或名詞上載至網站,應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