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69320號
要旨
主旨:貴校函詢在「YouTube影音播放平台」公開傳輸教學節目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101年8月16日空大媒字第1011000224號函。二、貴校教學節目內含學科委員之著作(腳本、教材等),不論該等著作係學科…
令函要旨
主旨:貴校函詢在「YouTube影音播放平台」公開傳輸教學節目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101年8月16日空大媒字第1011000224號函。二、貴校教學節目內含學科委員之著作(腳本、教材等),不論該等著作係學科委員職務上完成著作(貴校與學科委員係僱傭關係) 或 貴校出資聘請學科委員完成著作(貴校與學科委員係出資聘人關係),其著作權之歸屬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因此,來函所述 貴校教學節目均與參與錄製之學科委員簽訂「教學節目著作權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4條規定,貴校取得教學節目內含學科委員著作(腳本、教材等)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即屬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日後 貴校如欲在「YouTube影音播放平台」公開傳輸教學節目,不論是否獲得廣告收益,均係 貴校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所為公開傳輸行為,毋須向學科委員取得授權或同意。惟因著作人格權屬於學科委員所有,應注意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