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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16b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來函所詢政府相關機關所發布的活動資訊或是新聞活動資訊,是否可以轉貼一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的文書或處理公務的文書,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轉貼利用,沒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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