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3801號
要旨
主旨:貴會申請本局決定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收費窗口一案,不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駁回申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1年4月11日(101)音楚字第8611號申請函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二…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申請本局決定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收費窗口一案,不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駁回申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1年4月11日(101)音楚字第8611號申請函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申請決定之內容係指第2項之「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故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與單一收費窗口屬同一事項,不得切割其中任何一項單獨提出申請。故 貴會僅申請決定收費窗口,不合前述規定,應予駁回。三、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