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6514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委員函詢查詢歌曲著作權人困難、不易於公播前取得授權等相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秘書室轉送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1年7月31日台立妃字第C101073104號函辦理。二、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無須向…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委員函詢查詢歌曲著作權人困難、不易於公播前取得授權等相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秘書室轉送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1年7月31日台立妃字第C101073104號函辦理。二、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無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或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實務上大多數的音樂、錄音著作權利人已將其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其所屬團體管理授權,所以民眾如須公開演出(播放音樂CD)、公開播送(於電台播放節目),可向集管團體或透過向本局之快查服務台(電話:02-23767160),查詢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另外,如果民眾須以重製方式(例如灌錄歌曲)利用著作,則可透過由音樂版權公司組成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協助查詢授權及作者資訊。三、雖然目前實務上已有各式查詢管道可供使用,惟仍有許多利用人面臨不知誰是著作權利人,難以取得授權之窘境,各界亦迭有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之呼籲,惟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除政府先期需投入大量資源及成本外,尤須權利人有積極配合登記之意願,方可建立完整與透明之資料,然著作權係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無法強制權利人提供登記,在缺乏鼓勵權利人登記誘因下,權利人配合登記之意願仍有待觀察,針對業界反應找尋權利人困難之問題,本局正積極關注各國作法。四、至於目前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授權市場,已有民間業者有意願且自發性地建置查詢平台,希能公開歌曲授權資訊,使各方得以瞭解歌曲授權狀況,其立意良好,本局站在協助業者之立場,前於本(101)年8月9日召開「建置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歌曲查詢平台意見交流會」廣徵各界意見,惟因涉及廠商間之商業授權交易資訊及競爭關係,在現階段無強制規定之情況下,廠商參與意願如何?本局將再進一步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