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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15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您來函所詢在小型影展中向公眾播映影片,不論是播放DVD或是YouTube影片,均涉及利用他人視聽著作之情形,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提供「公播版」影片來播放,始得為之(有關公播…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您來函所詢在小型影展中向公眾播映影片,不論是播放DVD或是YouTube影片,均涉及利用他人視聽著作之情形,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提供「公播版」影片來播放,始得為之(有關公播版、家用版影片之區別,請參考本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電子郵件1001221b之說明)。二、又經了解所謂YouTube之「標準授權條款」(詳如附件),是指上傳者同意YouTube及其利用人將其上傳影片作約定授權範圍之利用,惟須上傳者是該影片所有內容(包含其內之素材)之著作人,或雖非著作人,但已獲第三人同意並授予轉授權之權利為前提,否則,上傳者並無權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上載並轉授權他人利用。建議先行釐清所欲利用之影片實際情形為何?如仍有不明,建議逕洽著作財產權人直接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三、至所提之利用行為有無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您所舉辦小型影展是為推廣未來售票藝文作品為目的,屬具營利之目的,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須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特定活動),故您欲在該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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