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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09b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來函所指商品包裝盒的外觀(封面),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反之,該封面如非屬前述範圍內的創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所詢問題1…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來函所指商品包裝盒的外觀(封面),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反之,該封面如非屬前述範圍內的創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所詢問題1,將自己購買的商品外觀(封面)拍照後上傳網路販售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一節,如果該封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一般而言,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惟商品所有人販賣商品換取對價者並非商品外觀,與一般販賣海報或照片以取得對價有別,因此若該等利用攝影或美術著作的結果,對於該等商品本身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另依法院實務見解,亦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參照),以上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三、所詢問題2,於網站上描述商品名稱、效期與重量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一節,因商品名稱、效期與重量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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