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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09c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部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部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縱然是網路上來路不明的圖樣亦可能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就來函所詢之綿羊輪廓的設計包裝是您5年前從網路上參考的,再自己加入ㄧ些創意,並非全部自己的創作,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由於「改作權」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又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之爭議,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二、商標權部分:來函所詢的問題,依您實際使用該綿羊輪廓圖案的樣態是裝飾性圖樣或商標,而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分別說明如下:(一)如是作為裝飾性圖樣: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合理使用的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因此,如您將系爭綿羊輪廓圖樣作為包裝設計之裝飾性圖樣,無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而有對其指示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應不受他人商標效力所拘束。(二)如係作為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立法意旨乃在參酌使用主義之精神,避免在他人申請註冊前已善意先使用商標者,受到商標權侵權之指控。其適用係以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自己已有善意先使用之事實為前提要件。您於5年前已開始使用該綿羊輪廓圖樣,但近日該圖樣被他人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同業使用,您能否主張善意先使用,應視實際上有無善意(不知情)先使用的事實而定。(三)合理使用及善意先使用的主張只能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提出侵權抗辨,其判斷或認定機關皆為法院,至於抗辯是否有效或能否排除侵權責任,宜由法院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並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業者通常之標示習慣、標示使用方式、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加以判斷,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條、第28條及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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