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65501號
要旨
主旨:有關家用伴唱機於營業場所使用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1年8月1日音代協101蘭字第20120801-01號函辦理。二、「公開演出」與「重製」係著作權法中兩種不同之權利,因此,「公開演出」部分如已獲授權,而…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家用伴唱機於營業場所使用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1年8月1日音代協101蘭字第20120801-01號函辦理。二、「公開演出」與「重製」係著作權法中兩種不同之權利,因此,「公開演出」部分如已獲授權,而「重製」未獲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 貴會之會員(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追究重製行為人之侵權責任,合先說明。另有關本局「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利用之相關問題」之說明,業經修正,隨文檢送該說明如附,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