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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07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您來函所詢為編製藝文教科書所收錄之民謠及流行歌曲,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包含詞與曲),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您來函所詢為編製藝文教科書所收錄之民謠及流行歌曲,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包含詞與曲),其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所收錄之民謠如已逾保護期間,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如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收錄歌曲於教科書,可能構成該等音樂著作之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 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編輯他人著作,而本條所稱之「教科用書」,是指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因此,您所任職之出版社如是為出版教科用書而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應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始為合法利用。三、 如您對出版社並無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自應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合法利用他人之著作,否則,仍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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