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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01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於網路上下載照片並加以修改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而「重製權」及「改作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除有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之情形外,應取…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於網路上下載照片並加以修改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而「重製權」及「改作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除有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參照)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二、政府機關網站上之照片與一般攝影著作相同受有保護,因此若要利用政府機關的照片,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然應取得其授權。另依本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放或公開傳輸。」其中「合理範圍」之認定,原則上應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四款基準。三、因著作權為私權,所以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情形,若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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