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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26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錄影、上網)。故您來信提及其他設計師將某建築物以攝影的方式拍攝畫面後上傳yo…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錄影、上網)。故您來信提及其他設計師將某建築物以攝影的方式拍攝畫面後上傳youtube網站的行為,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二、至您詢問有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重製,除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時,其行為係屬重製外,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等方式重製他人建築設計圖或建築物者,均屬「重製」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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