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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20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規定之「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您來函所詢室內設計公司就您家實景所拍攝之設計完工照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其公司,自拍攝完成時起…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規定之「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您來函所詢室內設計公司就您家實景所拍攝之設計完工照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其公司,自拍攝完成時起,享有對該張照片之著作權,而提供場景供拍攝之屋主,對該照片並不享有著作權,因而室內設計公司其將所拍攝之照片登上公司桌曆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犯,至於是否涉及其他法律上權利之侵害(例如隱私權),建議您可致電法務部瞭解,電話:(02)2314-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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