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19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所詢著作人辭世後,其生前所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受到保護一節,著作人格權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亦即受…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所詢著作人辭世後,其生前所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受到保護一節,著作人格權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亦即受到永久保護;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原則上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二、所詢著作人辭世後,著作權若遭受侵害,有何救濟之法一節,有關著作人格權之侵害,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由一定順序之人(1.配偶2.子女3.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6.祖父母)依著作權法第86條請求救濟;至於其著作財產權如由繼承人繼承,則由繼承人依著作權法第六、七章規定,向法院請求民、刑事救濟。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8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86條及第六、七章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