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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13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為了保護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美術、攝影、電腦軟體、書籍等)在網路上的合法利用,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與公開傳…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為了保護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美術、攝影、電腦軟體、書籍等)在網路上的合法利用,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等二項權利。二、基此,您若欲從事音樂網站之經營,可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均應事先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至於如何取得授權?有關公開傳輸權的部分,關於音樂著作,可逕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錄音著作部分,則可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ARCO就錄音著作部分管理網路同步播送之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所必要之重製權)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另有關於重製權的部分,因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管理權限除ARCO外並未包含重製權,建議您可向所欲利用到著作之版權公司或個別創作人洽取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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